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91民初1040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中泽瞳语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中心路(信合楼**)iv> 法定代表人:孙寿荣,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银,男,公司职工。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中泽瞳语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滨州市沾化区中泽瞳语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