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兆芳、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784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兆芳、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兆芳;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784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兆芳,女,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居委会天河北路西侧**工业小区**地**一社会信用代码×××86T。

法定代表人:万清岗。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兆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品厨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朱兆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品厨电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兆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2.被告品厨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3.被告朱兆芳、品厨电器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整;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产品涵盖了整体卫浴、整体衣柜、厨房电器、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朱兆芳在名为“澳柯玛”的店内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燃气灶,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商铺经营者系被告朱兆芳,涉案产品生产者系被告品厨电器公司,另查明,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法院判决变更企业名称。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二被告为攀附欧派美誉,在涉案产品上突出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原告“”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

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2013-2015年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证明“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

1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12.(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的情况,也证明原告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宣传的情况;

13.(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83号公证书(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证明被告的涉案侵权事实;

14.公证费票据。

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

15.网络查询打印件。

证实涉案产品上标注的电话号码为被告品厨电器公司所有。

被告朱兆芳辩称:当时取证的人员是过来诈骗的,被告要求对方把当时取证的录像提供出来。

被告是被冤枉的,当时过来购买时也没有明示其目的。

被告朱兆芳无证据提供。

被告品厨电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举证、质证权利。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进行核对,被告朱兆芳也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厨房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柜台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1年至2016年,原告在《临川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多个报刊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将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与其“欧派”品牌一起宣传。

2013年至2015年,原告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

被控侵权事实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授权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该中心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于2018年11月12日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

2018年11月1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来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736号厨具商城13号楼111号的“澳柯玛”的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

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的《送货单》一张及印有“朱兆芳”字样的名片一张。

公证员、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拍照、封存后交王守贞保管。

2018年11月20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8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上述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送货单》载明“打火灶”1台,金额120元,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

名片上分别印有“朱兆芳”、“金富城厨具店”、“地址:即墨市自由厨具商城13号楼111号”及主营“澳柯玛专卖”等信息。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公证封存、标有“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物品一件,当庭拆封上述物品,内有燃气灶(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印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工业区2号”、“电话:0757-2612****”、“传真:0757-26198800757-2619888”、“全国免费服务电话:188-2324-1999”字样及蒋雯丽头像等信息。

产品面板上标注“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原告认为,上述地方使用的“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是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被告品厨电器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7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制造:家用电器、燃气具、热水器等。

被告朱兆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厨房用品、家用电器、油烟机、打火灶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以及庭审中发表的比对意见,本案应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朱兆芳销售以及被告品厨电器公司生产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183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证实了原告委托的相关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

该过程中所得的《送货单》载明“打火灶”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吻合,所得的印有“朱兆芳”字样的名片与该店铺的经营者名称一致,公证购买的店铺地址亦与被告朱兆芳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的地址相吻合。

因此,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内容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朱兆芳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标有“生产基地: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工业区2号”、“电话:0757-2612****”、“传真:0757-261298800757-26129888”、“全国免费服务电话:188-2324-1999”等信息,在被告品厨电器公司没有到庭参加应诉且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品厨电器公司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早于1997年已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及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其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的“”商标于2005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欧派牌家用橱柜于2007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其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同时,原告于2011年至2016年在多个报刊杂志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

因此,原告的“欧派”既为字号又为商标,其在第20类餐具柜等商品上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将在一定程度上辐射至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等厨房电器商品上(日常生活中餐具柜通常与厨房炉灶、煤气灶等一起在厨房使用,新居装修时两者也经常一起置办),且经过原告在燃气灶等厨房电器商品上的持续使用及推广宣传,原告的“欧派”字号及商标在厨卫电器行业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和产品面板上标注的“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字号与原告的“欧派”字号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也属于厨房炉灶、煤气灶等厨房电器商品,消费者容易将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

被告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的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朱兆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被告品厨电器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兆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三、被告朱兆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10000元;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60000元;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朱兆芳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