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46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宇奇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迎宾路。
经营者:马红敏,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宇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宇奇超市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