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5203号罪犯程太群,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淳安县人,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住浙江省淳安县。
现在浙江省淳安县司法局汾口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浙0382刑初1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太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裁定对罪犯程太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1月15日。
司法行政机关杭州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23日以(2019)杭赦字第95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程太群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司法局提出,罪犯程太群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规定的第九类“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之情形,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建议对罪犯程太群予以特赦,并免除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上述事实,有杭州市司法局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表现情况鉴定表、社区矫正对象拟报请特赦公示及反馈情况,检察机关反馈意见函和特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市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程太群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太群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