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9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祥明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社区火炬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2YDAJHXB。
经营者:郑燕明。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祥明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