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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清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87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清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清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87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厦门7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怡萍,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清宾,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清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金   顺 审判员 张国民审判员任贵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洪   铭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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