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1609-2号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吉美儿礼品有限公司、葛志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160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裁定书第二页第四行中“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