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53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艳平,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