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196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秀荣,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秀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