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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百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453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百盛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百盛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53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百盛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沙二新村田园之家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B。

经营者丁立早,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吴长勇,被告的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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