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53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百盛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沙二新村田园之家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B。
经营者丁立早,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吴长勇,被告的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