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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夏炎香辣大虾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35号
案件名称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夏炎香辣大虾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夏炎香辣大虾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5号原告: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0FG5P。

法定代表人:陈荣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夏炎香辣大虾火锅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锦辉花园**。

经营者:徐红伟,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夏炎香辣大虾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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