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426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保利大都汇**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润鑫玩具店(经营者陈锋),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尾垱街23-18。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润鑫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台江区润鑫玩具店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不缴纳诉讼费并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