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4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酒艺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梅江蓝调街区A35(欣水园12-27)。
经营者:静洪安,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酒艺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