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157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江惠糖烟酒有限公司新门口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徐静。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江惠糖烟酒有限公司新门口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