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2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地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谷滩新区小程五金水暖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
经营者:程时锡,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谷滩新区小程五金水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红谷滩新区小程五金水暖店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0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