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8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华瑞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124。
经营者:张文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华瑞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2019年10月25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华瑞五金商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