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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宝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宝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阆中市宝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03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宝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长公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嫚。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宝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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