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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潘希娅服装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知民初42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潘希娅服装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城阳区潘希娅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42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潘希娅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车文杰。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潘希娅服装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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