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9民初2081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衣季服装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宋。
上列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爱衣季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思思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023725、14212864、8497624、75383号注册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深圳市爱衣季服装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2023725“”、第14212864号“”、第8497624号“”、第75383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牛仔裤等。
四、原告与涉案商标的关系:原告系上述涉案商标的注册人。
五、原告主张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原告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1846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4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某广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阿里巴巴店铺“深圳市爱衣季服装有限公司”公证购买了名称为“网络新品爆款男士直筒男士修身牛仔裤批发时尚秋冬复古潮流男装”的商品两件。
2018年5月2日,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马某广签收了韵达快递单号为3936452424446的快递包裹一个,并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封存。
2018年5月4日,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马某广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确认收货。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标识原告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
其中,后裤兜的五边形的图案与原告第8497624号商标构成相同,后裤兜的带JEANS包括两条直线与原告方的第8497624号注册商标标识构成高度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后裤兜两条平行的弧形相交于中间,形成一个菱形图案,与原告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标识构成高度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的红线齐标加上后裤兜的外框与原告第75383号构成近似。
六、被控侵权商品使用标识的情况:被控侵权牛仔裤两后口袋处有双弧线及五边形带红布标(红布标上标示“JEANS”图案)。
详见以下局部及整体图片。
七、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无证据证明。
八、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九、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证据证明。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确认涉案侵权店铺已经搜索不到。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享有核定使用在第25类牛仔裤等商品上的第2023725、14212864、8497624、7538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经过原告的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被控侵权商品为牛仔裤,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牛仔裤属于相同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牛仔裤上使用的图案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深圳市爱衣季服装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就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于案涉网店已经下架,判决被告深圳市爱衣季服装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爱衣季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利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人民币315元,由被告深圳市爱衣季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利惠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爱衣季服装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