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260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益佳百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迎宾路与齐安大街交叉口海森特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爱民,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益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