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804号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山县陈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44049B。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李红梅,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大禹防水保温材料店,住所地福山区福海路**月光心境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11MA3KGWYA39。
经营者:费朋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大禹防水保温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