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南平市世纪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官必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7民初27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南平市世纪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官必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南平市世纪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官必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7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世纪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世纪星城**)3-4幢1层25号店。

法定代表人:官必胜。

被告:官必胜,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世纪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官必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