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4民初11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辽县建安镇雀友麻将机商店,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建安镇小街。
经营者:沙久贤,男,1967年6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辽县建安镇雀友麻将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