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558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怀文,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怀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