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1539号 原告: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加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城关青沐宾馆,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经营者:刘宝强。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被告: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荣。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告: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颖。
原告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城关青沐宾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