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5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和县遇尚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政和县熊山街道福地步行街B2-120店。
经营者:郑克波,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政和县遇尚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