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505号 申请人:成都景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钱云龙,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嘿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昭贵,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景触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嘿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景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嘿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知民初3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嘿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第九支行的帐户(51×××00),限额12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