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432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棉之王服装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航空路爱索佳工业园。
经营者廖桂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棉之王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诉讼费人民币12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