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2920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江市高丽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同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呈利,经理。
被告:徐博,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同江市高丽米业有限公司、徐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