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9777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武,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达天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周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恒达天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