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8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赵洋洋饰品百货店,经营者赵洋洋,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平阳西路**邹亿购物广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赵洋洋饰品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