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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林建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8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林建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林建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8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建炜,男,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与被告林建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斐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斐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公司负担。

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斐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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