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8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建炜,男,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与被告林建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斐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斐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公司负担。
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斐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