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21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P。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新春超市。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居仁街**会信用代码:×××63F。
经营者:吴新高。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市新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