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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郭义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郭义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郭义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276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义乐(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三流街道,注册号341522600252406。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义乐(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审 判 员  王丽人民陪审员  邓燕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陈坤柱书记员宋贵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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