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终3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勇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晖路**。
法定代表人:孙勇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勇创玩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义乌市勇创玩具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义乌市勇创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