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852号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山商业街**大世纪水山缘****803。
法定代表人:刘柏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沁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技工业园大厦**西侧213C/div>法定代表人:赖狮峰。
被告:赖狮峰,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蒋健雄,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沁雅贸易有限公司、赖狮峰、蒋健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20131230.0、名称:吊坠(爱的记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