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知民初10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井市亨得利钟表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建设路**iv>经营者:祝建明,现住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文化小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井市亨得利钟表眼镜店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