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59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楠楠,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国福家居。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鹏达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7CHWW1T。
经营者:甘国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国福家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诉讼费交纳期间内未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