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1960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龙岗区御益饮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环湖路59-24个体经营户。
经营者:林嘉玲,女,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龙岗区御益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3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