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30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鑫海莱百货商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iv> 经营者:王鑫诚。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区鑫海莱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