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思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03刑初259号
案件名称徐思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思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03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思敏,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9〕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思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4日以涵检公刑变诉〔2019〕1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本案的犯罪数额,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丽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思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4月2日起,同案人朱展(已起诉,下同)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有限公司许可,租用莆田市涵江区某房屋作为厂房,用于生产假冒品牌注册商标“耐克”、“阿迪达斯”的凉鞋。

同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徐思敏受同案人朱展雇佣从事搬运、成型、打杂等工作。

同案人朱展以每双35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陈某销售假冒品牌注册商标“耐克”凉鞋12双,以每双34元的价格向郑某2销售假冒品牌注册商标“阿迪达斯”凉鞋12双,已销售金额共计828元。

2018年6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厂房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思敏,并现场查获假冒品牌注册商标“耐克”凉鞋3584双、假冒品牌注册商标“阿迪达斯”凉鞋912双。

经鉴定,上述凉鞋均系假冒伪劣产品。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思敏明知同案人朱展未经商标所有人耐克体育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仍然予以帮助,非法经营数额达15727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思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思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4月起,同案人朱展未经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许可,在莆田市涵江区民房用于生产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的凉鞋,后予以销售牟利。

同年6月间,被告人徐思敏受朱展雇佣从事成型、搬运等工作。

其间,朱展以每双35元的价格向陈某销售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凉鞋12双;

以每双34元的价格向郑某2销售假冒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凉鞋12双,朱展已实际收取货款共计820元。

2018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民房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思敏,并查扣待销售的标有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凉鞋3584双、标有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凉鞋912双,价值合计156448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凉鞋分别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思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租房协议、收款收据、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证人曾某、郑某1、吴某、黄某、郑某2的证言,同案人朱展的供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思敏向本院预交罚金1万元候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思敏明知他人假冒两种注册商标仍提供帮助,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726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误,予以纠正。

被告人徐思敏受同案人朱展雇佣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思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徐思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思敏应正确对待本院判决,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准出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思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益鹏 人民陪审员  林国章 人民陪审员  佘志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邱艳艳 书记员康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第八条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第一款实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