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23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张胜华装饰材料经营部,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沽南路**(**)/div>经营者:张胜华,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张海东,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系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石子星,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系普天电器(天津)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张胜华装饰材料经营部、张海东、石子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