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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军锋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54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军锋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军锋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民初154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酒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谢军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25元退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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