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093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松园中西街**A1111div> 法定代表人:陆青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帮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广东中帮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9月23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