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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帮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093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帮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帮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093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松园中西街**A1111div> 法定代表人:陆青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帮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广东中帮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9月23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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