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子君村**,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翟长文,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繆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简称翟长文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诺曼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长文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6日,以其和诺曼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翟长文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翟长文副食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