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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新世纪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新世纪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新世纪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5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新世纪烟酒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新华街与解放大道东南角。

经营者:杨焕英。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新世纪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新世纪烟酒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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