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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1457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457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坤,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人民陪审员  林昌荣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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