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460号原告:河南歌瑞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绿地新都会**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歌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湖心一路正商学府广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詹智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歌瑞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歌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