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民初1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高杰通讯器材店。
住。
住所地:衡水市深州市顺兴大街吉美购物广场**/div>法定代表人:李高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州市高杰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