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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屺亭街道康益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82民初3021号
案件名称3021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屺亭街道康益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屺亭街道康益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2民初3021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屺亭街道康益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屺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2031755A。

经营者:王娟。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屺亭街道康益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屺亭街道康益小吃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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